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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4 題

公務人員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應辦理:
  • A 另予考績
  • B 年中考績
  • C 年終考績
  • D 個人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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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整年度』的考核必須做滿 12 個月,那對於那些『年中才到職』、但工作時間也已經超過半年的人,為了給予他們公平的考評機會,法律應該如何稱呼這種『另外給予』、而非完整年度的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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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考績種類之認定。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若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機關依法應為其辦理之考績種類即為另予考績。本題情境中所指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完全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法定要件,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C之年終考績,須為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始可辦理;而選項B年中考績與選項D個人考績,均非公務人員考績法所明文規定之考績區分種類,因此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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