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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分數達 90 分(含)以上,其考績等次為:
  • A 特優
  • B 優等
  • C 甲上
  • D 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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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臺灣政府機關的公文與正式評比系統中,當我們要區分等級的高低順序時,通常是習慣沿用傳統的「天干排序(如甲、乙、丙)」還是現代口語的「形容詞(如優、良)」來作為法定等次的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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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強化:穩紮穩打,你已奠定良好基礎!

你做得非常好,能精確掌握法規的門檻,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這個行政法學中非常實用且重要的環節,已經建立了紮實的基礎認知,真是個很棒的開始!

  1. 觀念驗證:是的,你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我們的考績等次確實只有甲、乙、丙、丁四種。法條很明確地告訴我們「80 分以上就是甲等」,所以考到 90 分,當然就是漂亮的甲等囉!目前我國的公務體系中,並沒有「特優」或「優等」這樣的稱謂,這點你記得非常清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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