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9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
- B 行政懲處效力優於司法懲戒
- C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效力相當
- D 未針對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關係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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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權」與司法機關的「最終法律裁判權」針對同一個過失行為產生重疊時,為了確保法律的穩定性與對人權的最終保障,你認為哪一種性質的決定,理應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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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時的效力關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由上述條文可知,當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為先受到主管機關的行政懲處,後續又移送懲戒法院並經判決確定時,原先的行政懲處處分就會因此失去效力。這項規定明確揭示了當兩者發生競合時,懲戒法院所為的司法懲戒效力會優先且優於一般行政機關的行政懲處,因此選項A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