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9 題
公務員之失職行為同時觸犯刑法時,有關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刑事犯罪不成立,懲戒處分便可自動撤銷
- B 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併行,兩者結果互不影響對方
- C 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併行,前者可影響後者的判決
- D 必須等待刑事審判結果,才能開展懲戒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涉及犯罪與違反行政職責時,如果行政機關必須長期「枯等」漫長的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進行懲處,對政府的公信力與行政效能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此外,若兩套制度完全不互通事實資訊,會不會導致對同一件行為產生邏輯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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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掌握「刑懲並行」的法理精髓,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邏輯與實務運作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懲戒程序原則不停止;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兩者分別追求刑事制裁與維持行政倫理,雖獨立併行,但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對懲戒法院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避免裁判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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