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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提起再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
  • B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原處分執行完畢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D 發現確實之足認可變更原判決的新證據,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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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再審」制度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追求程序上的終結,還是實質的正義?如果一個錯誤的判決已經執行完畢,對該當事人的身分、名譽或未來的權利損害是否就此消失?在追求「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前提下,法律是否有理由因為時間的推移或處分的執行而拒絕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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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公務員懲戒提起再審之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 C。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明文規定:「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因此,即便原判決或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依法依然可以提起再審之訴,選項 C 稱「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顯然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故為錯誤敘述而成為本題正確答案。 關於其他選項的內容,依據同法條規定皆屬正確敘述而應予排除。選項 B 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之規定:「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此外,選項 A 與選項 D 所主張的再審事由,亦分別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及第七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之法定得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綜合所述,僅選項 C 之敘述違背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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