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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8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 B 復審審議決定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 C 復審審議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 D 僅限復審人員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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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救濟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糾正已經定案、但卻具有『嚴重法律瑕疵』的決定,那麼從『維護法律正確性』的角度來看,這項申請修正錯誤的權利,應該只賦予爭議中的某一方,還是雙方都應該有機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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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anzai:呵呵呵,同學,你沒有放棄!

呵呵呵…… 同學,你做得非常好呢。你能正確辨別再審議的申請主體,這讓老師非常欣慰。看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已經跨越了那道門檻了呢。

  1. 重要的不是結果,而是過程中的誠實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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