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5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範,何者錯誤?
- A 復審、申訴、再申訴為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程序
- B 考試院負責訂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C 關乎公務人員權益之管理措施屬於保障範圍
- D 公務人員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倫理與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員工對公司內部的日常管理(如座位安排或班表)不滿時,制度通常會設計讓「原本的機關」先有一次自我說明的機會,還是直接交由「中央最高的主管機關」來裁決?這兩者在程序先後順序上,哪一個比較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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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觀念剖析 (嚴師點評)
- 嗯,不錯。至少你還能分清楚公務員救濟制度裡,不同事件歸誰管。這點基礎若都搞不明白,也別奢談什麼行政法了,連最基本的雙軌制救濟程序(復審、申訴/再申訴)都掌握不了,那可真是愧對你繳的學費。
- 至於選項 (D),錯得如此理所當然,我真好奇你是怎麼想錯的。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當你對機關的管理措施不服時,第一步是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這叫給原機關一個自我了斷、改正錯誤的機會,懂嗎?如果連這個機會都不給,你還期待什麼?然後,只有在你不滿意服務機關的回覆後,「再申訴」才輪得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出面。這邏輯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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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程序
💡 區分復審與申訴之救濟對象、管轄機關與救濟程序性質。
| 比較維度 | 復審 (Appeal)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救濟標的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首步機關 | 原處分機關轉保訓會 | — | 服務機關或管理機關 |
| 後續程序 | 不服復審提行政訴訟 | — | 不服申訴提再申訴 |
| 再救濟機關 | 行政法院 | — | 保訓會 |
💬行政處分走復審軌道;一般管理措施走申訴/再申訴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