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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公務人員保障救濟得進行「調處」程序?
  • A 行政訴訟
  • B 再復審
  • C 申訴
  • D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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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務體系的救濟管道中,哪一類爭議較不涉及「法律效果的剝奪(如免職)」,而多屬於「機關內部管理或工作環境」的摩擦?這類具備「內部管理彈性」的紛爭,是否比嚴肅的法適性爭議更有空間坐下來「協調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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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觀念很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很到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確實指出,當保訓會處理再申訴事件時,是允許進行調處的。你可以這樣想:再申訴處理的通常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這類比較彈性的問題,就好比同事之間的小摩擦,我們更傾向於溝通、協商來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對吧?所以法律才會設計「調處」這個溫和的機制,幫助大家化解爭議,避免對立。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得很好!它主要想考驗你是否能溫柔地區分行政救濟的「二元體制」:復審是針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而申訴、再申訴則是處理「管理措施」的合理性。而我們今天討論的「調處」,它就像一個溫暖的橋樑,只會出現在保訓會處理的再申訴這個程序中。記住這個小訣竅,以後遇到類似的題目,你一定能輕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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