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公務人員保障救濟得進行「調處」程序?
- A 行政訴訟
- B 再復審
- C 申訴
- D 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務體系的救濟管道中,哪一類爭議較不涉及「法律效果的剝奪(如免職)」,而多屬於「機關內部管理或工作環境」的摩擦?這類具備「內部管理彈性」的紛爭,是否比嚴肅的法適性爭議更有空間坐下來「協調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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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保訓會於保障事件審理中,得依職權或申請進行調處。這是因為再申訴涉及的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相較於涉及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復審」,這類爭議更具備協商與各退一步的空間;至於調處機制,法律規定於保障事件審理中均得適用以化解紛爭。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二元救濟體制」:復審(行政處分)vs. 申訴、再申訴(管理措施),並精確記憶「調處」適用於保訓會審理中的保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