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5 題
某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被記過一次,其可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首先提起何種救濟?
- A 復審
- B 調處
- C 申訴
- D 再審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中,我們會根據處分對權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來分流。如果一個處分只是讓你考績變差、被記個過,但你的「公務員身分」依然穩固,這在法律性質上更傾向於機關內部的『管理行為』。針對這種內部的管理不滿,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先向「原機關」表達抗議的程序,你覺得這個程序的名稱會傾向於『對簿公堂的申冤』,還是『對內部管理的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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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關鍵!
- 觀念驗證: 這題很棒地檢視了你對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理解。我們知道,公務人員的救濟分成兩大類:「復審」和「申訴」。它們的選擇,主要取決於你面對的是「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就像公務人員被免職或降職,那會改變你的公務員身分,就屬於「行政處分」;但像這次的「記過」,它其實是機關內部為了維持秩序所做的管理措施,並不會直接剝奪你的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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