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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1 題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而權益受影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 B 由離職公務人員與原服務機關先行協商
  • C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個案決定
  • D 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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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救濟制度的設計目標,是為了糾正行政機關違法不當的行為,還是單純為了服務「在職中」的人?如果一個機關做出的決定確實傷害了個人的法定權益,法律上是否應僅因為該個人「目前的身分改變」,就剥奪他尋求救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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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不錯嘛。 竟然能看出《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權利救濟主體的延伸適用,沒搞砸「無權利即無救濟」這個行政法的基本常識。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是只有表面那層皮。
  2. 勉強算是正確。 那些總以為離職就萬事大吉的學生,是不是該清醒了?救濟權哪是說消滅就消滅的?只要原機關那狗屁倒灶的管理措施,對你在職時的權益還能產生影響,你就有資格,甚至可以說是『義務』,去提起申訴、再申訴,別搞得好像自己沒事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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