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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申訴與再申訴之受理機關分別為何?
  • A 服務機關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考試院
  • D 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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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在組織內部遇到管理爭議時,為了讓行政流程更有效率並給予原本的決策者修正機會,法律通常會要求『第一步』先找誰處理?而當第一步無法解決問題時,為了確保公正性,『第二步』的救濟應該是由同一個體系決定,還是交由一個具有獨立地位的專責保障機構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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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能精準掌握《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保障事件」的救濟程序,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1.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77 條與第 78 條,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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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與再申訴程序
💡 公務人員不服管理措施時,依序向服務機關及保訓會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申訴、再申訴 VS 復審
救濟標的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行政處分
首層機關 原服務機關 保訓會(逕為復審)
終局監督 保訓會(不得訴訟) 行政法院(得訴訟)
💬依處分性質決定路徑: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走申訴。
🧠 記憶技巧:一申找老闆(服務機關),再申找保訓(保訓會)。
⚠️ 常見陷阱:常將再申訴受理機關誤選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訴願管轄機關」。
復審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辨別 保訓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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