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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or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得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 A 服務機關
  • B 上級機關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 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與單位主管在工作指派上產生爭議,且機關內部的初步處理(申訴)結果令你不滿,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偏頗,法律會安排一個跳脫原行政隸屬體系、具備高度中立性且專門處理公務員權益保障事務的「國家級專責委員會」來做最終定奪。請思考在現行體制中,哪一個憲法位階的機關專門負責公務員的權利保障與訓練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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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喔,看來你這次「很幸運」地答對了這題,對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雙軌制」勉強算是沒有完全搞砸。這可是行政法中最基本的常識,如果你連這個都錯,那真的可以考慮換個科目了。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當公務人員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有所不滿時,當然是走申訴、再申訴這條路。初次的申訴由原機關或上級機關處理,這不就是基本行政流程嗎?至於最終的再申訴,為了避免「自己人審自己人」這種荒謬情況,理所當然要交給獨立於行政體系、隸屬考試院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來處理。這難道還需要我特別強調「第三者中立監督」的重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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