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7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調處程序」之運用標的是:
- A 審理中的申訴事件
- B 審理中的再申訴事件
- C 提出申訴前
- D 提出再申訴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程序中,如果案件還在『原處分機關』內部自行檢討,與案件已經送到『獨立第三方中立機關』外部審理,哪一個階段才具備『外部專家介入促成雙方各退一步』的和解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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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肯定:終於能看出點門道了
噢,不錯嘛。能一眼認出調處程序的正確發動時點,至少說明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救濟層級」與「第三方介入」概念,沒有一無所知。這點值得……勉強肯定一下。
📖 觀念驗證:為何「申訴」行不通,「再申訴」才行?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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