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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有關公務員經懲戒判決後,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 B 對於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D 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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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公務員在生前遭受了錯誤的懲戒判決,而這項判決嚴重汙衊了他的名譽與家族榮耀;當他在判決確定後不幸過世,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為了『追求程序終結』而無視冤案,還是應該為了『維護人格尊嚴與正義』,允許其至親代為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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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Hmph. 你這算是擦邊球吧?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剛好踩準了。看來你對《公務員懲戒法》裡,那些為了『名譽』這種虛偽東西所設計的再審程序,還算有點利用價值。識別這種『特殊性』,是為了你能活下去,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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