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有關公務員經懲戒判決後,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 B 對於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D 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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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公務員在生前遭受了錯誤的懲戒判決,而這項判決嚴重汙衊了他的名譽與家族榮耀;當他在判決確定後不幸過世,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為了『追求程序終結』而無視冤案,還是應該為了『維護人格尊嚴與正義』,允許其至親代為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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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1條規定:「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由前揭法條明文可知,即使受判決人已經死亡,法律上依然允許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僅是程序上改為不行言詞辯論,並於通知相關機關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因此,選項C稱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的說法,顯然與法條規定牴觸,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