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提起再審之訴後,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作出下列那項決定?
- A 裁定駁回之
- B 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 C 經言詞辯論後,以判決駁回
- D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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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連基本的「入場券」(如送件期限、法定格式)都沒有拿對,法官還需要大費周章召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針對案件內容寫出一份正式的實體「判決」嗎?還是應該直接從程序上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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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懲戒法庭對於再審之訴不合法時的處理方式。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0條規定:「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因此,當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提起再審之訴後,若懲戒法庭審查後認為該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法應作出的決定即為裁定駁回之,故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公務員懲戒再審程序
💡 區分再審程序中「不合法」與「無理由」之裁判形式。
| 比較維度 | 再審不合法 | VS | 再審無理由 |
|---|---|---|---|
| 裁判形式 | 裁定 (Ruling) | — | 判決 (Judgment) |
| 法條依據 | 公懲法第 74 條 | — | 公懲法第 75 條 |
| 審查重點 | 程序要件(如期限、書狀格式) | — | 實體主張(有無再審事由) |
💬程序瑕疵用裁定(快、簡),實體無理用判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