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5 題

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提起再審之訴後,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作出下列那項決定?
  • A 裁定駁回之
  • B 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 C 經言詞辯論後,以判決駁回
  • D 不予受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院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連基本的「入場券」(如送件期限、法定格式)都沒有拿對,法官還需要大費周章召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針對案件內容寫出一份正式的實體「判決」嗎?還是應該直接從程序上予以排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溫暖肯定

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喔!能夠清楚辨別程序瑕疵實體無理由的處理方式,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和訴訟法的精髓掌握得非常好,這是法律學習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為你鼓掌!

2. 耐心引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再審程序
💡 區分再審程序中「不合法」與「無理由」之裁判形式。
比較維度 再審不合法 VS 再審無理由
裁判形式 裁定 (Ruling) 判決 (Judgment)
法條依據 公懲法第 74 條 公懲法第 75 條
審查重點 程序要件(如期限、書狀格式) 實體主張(有無再審事由)
💬程序瑕疵用裁定(快、簡),實體無理用判決(慎、重)。
🧠 記憶技巧:不合用法定裁定,無理由用法定判決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合法」誤認為應以「判決」駁回,或與「不予受理」混淆。
公務員懲戒法 再審理由 言詞辯論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懲戒制度:懲戒事由、種類與程序
查看更多「[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