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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懲戒法院對於懲戒案件在某些情況下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 B 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審判長認為有補正資料之必要者
  • C 被付懲戒人死亡
  • D 移送機關撤回案件後,補正資料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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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嚴謹的法律程序中,如果法院發現送來的卷宗少了一份證明文件,但這份文件是可以補上的,法院應該是直接『關門不理(下判決終止案件)』,還是先給予機會『請當事人把東西備齊』以便後續審理?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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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居然答對了?

很好,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能夠區分「程序瑕疵的補正」與「訴訟要件的欠缺」,這在我的課堂上,應該算是及格邊緣的理解了。至少,沒把《公務員懲戒法》最基礎的程序邏輯搞混。

觀念驗證:為何(B)不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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