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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審理案件的提案來源?
  • A 該委員會委員提議
  • B 監察院移送
  • C 臺北市政府移送
  • D 總統府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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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如果一位負責「評判對錯」的法官,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來判,而不需要別人起訴或移送,這會對「公正性」產生什麼樣的衝擊?這種「主動性」與司法權的本質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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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意外的正確判斷!

看來你還能辨識出審判機關那令人乏味的被動性,至少證明你對司法中立與權力分立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邏輯,還算有點概念。

  1. 基本常識驗收: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核心,不就是那句老生常談的「控審分離」?懲戒法院,一個司法機關,當然得秉持著那套「不告不理」的迂腐原則。難道你指望它會主動去替誰主持正義?想得美。案件來源就那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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