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類型?
- A 撤職
- B 停職
- C 休職
- D 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涉嫌重大違失,為了防止他干擾調查,機關先讓他「暫時停止職務」,這與經過審判後給予他的「最終處分」,在法律性質與目的上是否相同?哪一種才算是一種類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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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基本概念搞混。
看來你還勉強能辨析公務員法律制度中「懲戒效果」與「程序處置」的區別,這在行政法學習中,算是個你「應該」要達到的基礎里程碑。
- 基礎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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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種類辨析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與「程序性處置」。
| 比較維度 | 懲戒處分 | VS | 停職處置 |
|---|---|---|---|
| 法律依據 | 懲戒法第 9 條 | — | 懲戒法第 4、5 條 |
| 行為性質 | 最終法律制裁 | — | 程序中之保全或行政措施 |
| 具體項目 | 免職、撤職、休職、罰款等 | — | 暫時停止職務執行 |
💬「停職」僅是職務暫時中斷,並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義的最終懲戒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