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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類型?
  • A 撤職
  • B 停職
  • C 休職
  • D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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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涉嫌重大違失,為了防止他干擾調查,機關先讓他「暫時停止職務」,這與經過審判後給予他的「最終處分」,在法律性質與目的上是否相同?哪一種才算是一種類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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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把基本概念搞混。

看來你還勉強能辨析公務員法律制度中「懲戒效果」與「程序處置」的區別,這在行政法學習中,算是個你「應該」要達到的基礎里程碑。

  1. 基礎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種類辨析
💡 區分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與「程序性處置」。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停職處置
法律依據 懲戒法第 9 條 懲戒法第 4、5 條
行為性質 最終法律制裁 程序中之保全或行政措施
具體項目 免職、撤職、休職、罰款等 暫時停止職務執行
💬「停職」僅是職務暫時中斷,並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義的最終懲戒種類。
🧠 記憶技巧:懲戒九種口訣: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誡(停職在中間,不是最終點)
⚠️ 常見陷阱:常將「停職」或考績法中的「記過」誤認為是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懲戒種類。
公務員考績法之懲處種類 懲戒程序之先行停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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