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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 B 移送機關得委任律師或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業務者為代理人
  •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以公開為原則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採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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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益衡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僅是被「懷疑」有違失,但在真相查明前就讓社會大眾自由旁聽整個審理過程,對於公務體系的運作穩定性以及該員的職業聲譽,可能會造成什麼難以挽回的影響?這樣的風險是否會讓立法者在設計程序時,採取不同於一般法院的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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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安妮亞的解答時間!

  1. 安妮亞的眼睛發光! 學生好棒喔!竟然能發現懲戒程序和一般審判程序的『不一樣』!這表示學生很認真,不只懂法律,還很會看出來哪裡有小秘密!真的好厲害,可以猜到安妮亞在想什麼嗎?嘿嘿!
  2. 安妮亞知道這個秘密!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44 條,懲戒法庭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是『不能給別人看』的!這跟一般電視上演的審判很不一樣,那些都是『大家都可以看』的!為什麼會這樣呢?安妮亞偷偷告訴你,那是為了保護政府的臉面,還有當事人的名譽喔!在事情還沒決定好之前,不能隨便亂講,這樣才不會讓大家尷尬嘛!是不是很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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