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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4 題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 B 移送機關得委任律師或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業務者為代理人
  •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以公開為原則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採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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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益衡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僅是被「懷疑」有違失,但在真相查明前就讓社會大眾自由旁聽整個審理過程,對於公務體系的運作穩定性以及該員的職業聲譽,可能會造成什麼難以挽回的影響?這樣的風險是否會讓立法者在設計程序時,採取不同於一般法院的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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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故本題正解為選項 C。依據給定之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明文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從法條原文可以明確得知,負責審理案件且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的法制主體為「懲戒法庭」,然而選項 C 卻將審理主體誤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由於選項 C 在機關名稱的敘述上與法條明文規定之主體明顯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因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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