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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何?
  • A 十年
  • B 五年
  • C 一年
  • D 未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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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理邏輯思考:當一個公務員的違失行為嚴重到必須讓他「暫時離開職務(休職)」時,為了維護政府的廉潔形象與課責性,法律賦予國家去追討責任的時間,比起一般的「記過」或「申誡」,應該是更長還是更短?在現行法律體系中,這種重大的追訴時效通常會設定為幾年的整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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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員休職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從法條明文可知,針對休職之懲戒,若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超過十年,即不得再予以休職,因此休職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為十年,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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