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何?
- A 十年
- B 五年
- C 一年
- D 未設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理邏輯思考:當一個公務員的違失行為嚴重到必須讓他「暫時離開職務(休職)」時,為了維護政府的廉潔形象與課責性,法律賦予國家去追討責任的時間,比起一般的「記過」或「申誡」,應該是更長還是更短?在現行法律體系中,這種重大的追訴時效通常會設定為幾年的整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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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看來還有救?
-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記得《公務員懲戒法》裡那些看似瑣碎,實則基礎中的基礎的程序性規定。能把處分性質與行使期間這種入門級的對應關係搞清楚,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
- 法條複誦: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區分處分輕重本就是常識。免職、撤職、休職這些「重大到影響你吃飯的」處分,10 年時效,這難道還要我親自背給你聽?至於那些不痛不癢的,自然是 5 年。這真的有什麼難以理解之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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