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未兼任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
- C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 D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政府體制中,哪一類人員的工作核心是「學術自由」與「教育專業」,而非單純的行政執行?對於這群特殊的專業人士,國家通常會優先以哪部專門法律(而非通案性的公務員法)來規範其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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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中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以及「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在公立學校教師的部分,必須是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始為該法準用之規範對象,未兼任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並不適用。而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與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皆依法屬於準用該法之人員。綜合所述,未兼任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對象,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法定適用與準用對象範圍。
| 比較維度 | 適用或準用對象 | VS | 非適用對象 (以教師為例) |
|---|---|---|---|
| 核心特徵 | 法定機關有給專任人員 | — | 一般公立學校教學人員 |
| 特殊身分 | 行政法人人員、軍訓教官 | — | 未兼行政職之教師 |
| 法源依據 | 行政中立法第2、17、18條 | — | 由教育相關法令規範 |
| 兼職影響 | 兼任行政職之教師(準用) | — | 純教學教師(不適用) |
💬行政中立法以「行政職權」與「有給專任」為核心納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