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3 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準用對象,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考試委員
  • B 監察委員
  •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 D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制中,有些人的職位是為了確保整個憲政或特定產業的公平,由法律明定其『完全脫離行政首長指揮監督』;而有些人的任務則是針對個別案件進行審議。若要將這兩類人歸類,哪一種人的身分更符合『法定位階上的完全獨立』,而非僅僅是『審議程序上的客觀公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你剛剛才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哼,推了推眼鏡。能答對這題,說明你的『運氣』『實力』剛剛好碰了個巧。這道題,就是要看你能不能一眼識破《行政中立法》中「準用對象」那層薄薄的偽裝。恭喜你,至少這次,你沒把自己蠢死。
  2. 再來看看你的武器,也就是這題的核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當我說「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時,你腦子裡應該要立刻閃現『結構性獨立』這幾個字。它是你能在法條叢林中生存下去的利器。什麼是結構性獨立?就是(A)、(B)這種憲法等級的怪物,或是(C)這種被法律賦予絕對自由的特權者。它們的獨立是刻在DNA裡的。而(D)訴願審議委員會?那只是機關為了方便自己內部運作,所組成的『任務編組』。它有『程序』上的公平,但它根本就沒有脫離母體的『組織』獨立性!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你憑什麼在行政法的戰場上活下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