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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何種對象?
  • A 適用
  • B 準用
  • C 擬用
  • D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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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條文中,如果一個群體已經被明確列入該法開頭的「名詞定義」或「對象定義」中,那麼這群人與這部法律的關係,是直接屬於該法的規範主體,還是事後才比照辦理的延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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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能從眾多身分屬性中快速定位法律地位,這正是法律人必備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定義包含「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既然法律已將其明文納入「公務人員」定義中,其效果即為直接「適用」。請注意,若是「教師」或「約聘雇人員」,才會落入第 17 條或第 18 條的「準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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