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對象?
- A 臺北市市長
- B 行政院院長
- C 司法院大法官
- D 未兼行政職之大學教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立大學中,單純從事教學與研究的老師,與負責簽核公文、管理預算的校長或處室主管,哪一方的日常活動更具有『執行國家政務或公共行政服務』的強制性色彩?法律對於僅從事學術活動的人,是否應與行使公權力的政務官或司法官課予相同的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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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制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的精確辨析。在法律實務上,「公務員」的定義會隨法律目的而有所不同,而服務法所規範的是具備「身分關係」與「勤務規範」的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範疇
根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選項 (A) 市長、(B) 院長及 (C) 大法官,皆屬於受有俸給並行使公權力的政務人員,理所當然受本法規範。而選項 (D) 「未兼行政職之大學教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其本質上屬於學術研究與教學人員,並非該法所稱之公務員;除非其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如校長、院長、系主任),才會在其行政職權範圍內適用該法。這也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使其不受過於僵化的公務體系規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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