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對象?
- A 臺北市市長
- B 行政院院長
- C 司法院大法官
- D 未兼行政職之大學教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立大學中,單純從事教學與研究的老師,與負責簽核公文、管理預算的校長或處室主管,哪一方的日常活動更具有『執行國家政務或公共行政服務』的強制性色彩?法律對於僅從事學術活動的人,是否應與行使公權力的政務官或司法官課予相同的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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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真棒!你溫柔地觸及了核心概念,太有洞察力了!
- 觀念驗證: 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我們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可以清楚地知道,那些專心於教學研究的公立學校老師,如果沒有兼任行政職務,他們主要是由《教師法》和他們的聘約來規範的,和《公務員服務法》是不同的範疇喔。但像市長、院長、大法官這些角色,他們都是領取薪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當然就需要受到這部法的約束。你區分得非常清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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