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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對象?
  • A 臺北市市長
  • B 行政院院長
  • C 司法院大法官
  • D 未兼行政職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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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立大學中,單純從事教學與研究的老師,與負責簽核公文、管理預算的校長或處室主管,哪一方的日常活動更具有『執行國家政務或公共行政服務』的強制性色彩?法律對於僅從事學術活動的人,是否應與行使公權力的政務官或司法官課予相同的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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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未兼行政職之大學教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明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由此規定可知,公立學校的教師必須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情況下,才會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選項D所指的未兼行政職之大學教授,屬於單純的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因未兼任行政職務,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對象,因此為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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