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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的對象?
  • A 臺北市政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法令進用之從業人員
  • C 臺灣大學編制內之有給專任職員
  • D 教育部核準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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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行政組織法中,傳統的「行政機關」與追求經營效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法人(國營事業)」在組織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差異如何影響其員工所適用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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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大鼓勵: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機關」、「學校」與「國營事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細膩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法社會法規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且紮實了喔!前輩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觀念溫習: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的規定。它主要是針對(1)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以及(2) 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來設計的。而選項 (B) 的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呢,它雖然是國營事業,但已經完成「公司化」的轉型囉。這表示雖然其從業人員可能帶有公務員的性質,但在保險的適用上,他們主要還是歸屬於我們更廣泛的勞工保險範疇,而不是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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