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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的對象?
  • A 臺北市政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法令進用之從業人員
  • C 臺灣大學編制內之有給專任職員
  • D 教育部核準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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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行政組織法中,傳統的「行政機關」與追求經營效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法人(國營事業)」在組織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差異如何影響其員工所適用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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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學校」與「國營事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法社會法規的掌握已具備相當水準。
  2. 觀念驗證: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該法適用對象包含:(1)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2) 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選項 (B)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屬於「公司化」後的國營事業,其從業人員雖具公務員身分,但依現行法規多適用勞工保險,而非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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