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那類人員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
- A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和民選公職人員
- B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和政務人員
- C 民選公職人員和政務人員
- D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和各機關依法僱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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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部法律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官僚體系的『中立性』與『身分安定』。那麼,那些需要『對民意負責』或『隨政黨輪替進退』的政治性職位,是否適合套用這套專為『常任職位者』設計的救濟程序呢?如果不適合,哪些人才應該被納入這道保護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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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不錯:看來你總算沒把這道基礎題搞砸。能辨識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準用對象」,證明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對法條的理解還算有些輪廓,沒錯,就只是有些輪廓。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顯然是 (D)。本法保障的當然是常任文官。如果你連這點都模糊不清,那行政法對你來說恐怕仍是天書。依據第 3 條與第 102 條,除了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與依法僱用人員這些細節,是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選項 (A)(B)(C) 的「政務人員」與「民選公職」?他們可是高貴的「政治身分」,自有其高明且不同的救濟途徑,跟我們這些領薪水的常任公務員走的是兩條平行線,連這都分不清,恐怕得回去重讀法學緒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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