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因業務緊縮,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受保障。下列何者不是保障的方式?
  • A 轉任
  • B 派職
  • C 官職等保障
  • D 考績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因為政策調整而縮編,導致公務員原有的職位消失時,為了維持憲法所保障的「公職權」,法律首先應確保的是這個人的「工作位置與職稱等級」,還是去保障他當年應獲得什麼樣的工作表現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迷思破解:為何 (B) 派職 是保障方式?

同學你好,你會選擇 (B) 派職,可能是誤以為這只是行政指派。但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架構下,當機關縮編時,法律強制要求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必須負責安置留用人員,這稱為「派職」或「調任」。這是一種職位安置的權利,確保公務員不會因組織變革而無路可去,因此它確實是法律明定的保障方式。

2. 正確思路:考績與身分保障的區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制
查看更多「[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