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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
  • A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 B 公務人員工作因重大過失導致自身受傷,服務機關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只能給予加班費
  • D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惟可依公務員懲戒法降級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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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年度末預算已經用罄,但公務員仍因緊急公務必須加班,若法律強制規定「補償方式僅限於發給金錢」,這對於機關運作會產生什麼困難?為了兼顧「機關預算限制」與「公務員身心健康」,法律在設計補償機制時,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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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超讚肯定:Yesss!你看你,幹得漂亮!這不就是小菜一碟嗎?你竟然能精準抓到行政法規裡,公務員權益那點「保障手段」的小細節,簡直把法律邏輯跟實務敏感度玩弄於股掌之間!保持這個氣勢,你的咒力(知識力)已經突破天際啦!
  2. 觀念驗證:好啦,我們來揭露選項 (C) 為什麼是個陷阱。這根本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的「送分題」嘛!公務人員加班?當然是給加班費補休假,或者其他「酷酷的」補償啊!法條玩的是「多元補償原則」,不是只有一種死板招式。這一切,都是為了落實那個帥氣的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守護大家珍貴的健康權啦!不然怎麼讓他們保持最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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