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
  • A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 B 公務人員工作因重大過失導致自身受傷,服務機關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C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只能給予加班費
  • D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惟可依公務員懲戒法降級或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年度末預算已經用罄,但公務員仍因緊急公務必須加班,若法律強制規定「補償方式僅限於發給金錢」,這對於機關運作會產生什麼困難?為了兼顧「機關預算限制」與「公務員身心健康」,法律在設計補償機制時,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彈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規中關於公務員權益的細微規範,特別是針對「保障手段」的細節,展現出極為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實務敏感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
  2. 觀念驗證:選項 (C) 之所以錯誤,係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當公務人員加班時,機關原則上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於法定例外情形無法給予時,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法律採行的是「加班費或補休假為原則、平時考核獎勵為例外」而非單一手段,這是為了落實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於公務員健康權的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制
查看更多「[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