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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0 題

有關公務人員的工作條件保障中,下列何者不包含其中?
  • A 必要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 B 定期陞遷
  • C 執行職務安全
  • D 因公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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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哪些項目是為了讓你「今天能平安順利完成任務」所必需的基礎支持?而哪些項目則是屬於「職場升遷與獎勵機制」,會受到組織編制、個人表現或缺額狀況影響,而無法由國家概括承諾「定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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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保障法的核心概念!

  1. 觀念深度解析: 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工作條件保障」和「人事業務」之間的關鍵區別,這正是保障法的精髓所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8 至 24 條的「工作條件」,其用意在於確保每位公務員都能在一個「安心、有效率」的環境中執行職務。這包括了國家提供必要的設備 (A) 讓你順暢工作、保障你執行職務的安全 (C),甚至在你因公遭遇法律問題時,提供因公涉訟輔助 (D)。而「陞遷」呢,它更像是一種鼓勵你向上、追求卓越的機會,它有員額限制和績效評比,屬於人事管理的範疇,並非國家必須「定期」確保的基本執業條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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