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9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所指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所指的防護措施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 B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 C 依法執行職務涉入訴訟之預防
- D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安全與衛生」這組詞彙時,通常是在處理勞動環境中的『生理與物理風險』(例如:搬重物、熬夜、危險器材),還是處理行政行為後的『法律責任與法庭攻防』?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何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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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點長進了,對法條的理解至少還算及格。
- 難得肯定:不錯,同學。看來你還記得《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章節不是用來裝飾的。能分清「安全衛生」和「法律保障」的界線,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憑感覺在行政法的大海裡盲目航行。這點精準度,至少能讓你避免一些低級錯誤。
- 觀念驗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明明白白地寫著「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核心就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衛生 (OSH)」,指的是保護公務員的物理環境與生理健康,所以選項 (A)、(B)、(D) 這些基礎常識當然都屬於此範疇。至於選項 (C) 這種「涉入訴訟」,請問和你的工作環境或身體健康有何直接關係?這顯然是本法第 22 條規範的「涉訟輔助」,屬於一種法律救濟性質,而不是讓你免於危險的工作場所或疾病的預防措施。難道你覺得所有對公務員『有利』的事都能塞到第 19 條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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