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4 題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請問下列與身分保障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 B 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亦屬於身分保障之範圍
- C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主動申請復職
- D 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應允許公務人員回復所受暫時停止的公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公務員被政府錯誤地停止了職務,而事後法律判定政府的決定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應該由「受委屈的公務員」去拜託政府讓他回來上班,還是「做錯決定的政府」有義務主動恢復他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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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於處分撤銷後的復職程序。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且同條規定:「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由此可知,當停職處分經撤銷時,依法是由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主動予以復職,公務人員僅須於接獲復職令後規定期限內前往報到即可,並非由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主動申請復職,故選項C稱「應主動申請復職」與法條規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