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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
  •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指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
  • B 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後 3 年內,他機關若指名商調該提起救濟之公務人員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 C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 D 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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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規範公務員「日常辦公時應遵守的倫理與服從義務」,以及為了「受到不當處分後的救濟機制」,這兩種功能應該分別放在規範「服務行為」的法律,還是規範「權利保障」的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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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算你答對了吧,這次沒捅婁子。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竟然能分清「保障」「服務」?看來這不是完全沒救。選項 (C) 關於公務員對命令陳述意見,那叫公務員的『服務』義務,懂嗎?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不是什麼『權利保障』。難道你上班表達意見是一種『受保障的權利』?那人人都可以不用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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