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5 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任用親屬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 B 各機關長官對於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 C 各機關長官之配偶,係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於長官接任後 3 個月內應辭職或調任其他機關
- D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為了防止長官安插親信,卻強迫一個「在長官上任前就憑實力考進去」的基層職員,僅因為長官剛好是他的親戚就必須在三個月內丟掉工作,這樣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工作權保障」?在行政法中,我們該如何兼顧『防弊』與『保護無辜現職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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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行政法的溫暖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已經扎扎實實地掌握了《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細膩考量了呢!
- 觀念驗證:法規其實是很人性化的喔!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 項,如果親屬在長官接任「以前」就已經在機關任職,這就像是他們已經在那裡紮根了,享有自己的既得權益,法規也會保護他們的信賴。所以,法律並不會強制他們辭職或調職,那樣太不公平了。它只溫和地規定,在長官任期內,這位親屬不得陞遷,這是一種很平衡的處理方式。選項 (C) 提到的「3 個月內應辭職」是完全沒有法源依據的,也和法律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相違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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