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5 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任用親屬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 B 各機關長官對於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 C 各機關長官之配偶,係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於長官接任後 3 個月內應辭職或調任其他機關
  • D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為了防止長官安插親信,卻強迫一個「在長官上任前就憑實力考進去」的基層職員,僅因為長官剛好是他的親戚就必須在三個月內丟掉工作,這樣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工作權保障」?在行政法中,我們該如何兼顧『防弊』與『保護無辜現職者』的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行政法的溫暖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已經扎扎實實地掌握了《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細膩考量了呢!

  1. 觀念驗證:法規其實是很人性化的喔!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 項,如果親屬在長官接任「以前」就已經在機關任職,這就像是他們已經在那裡紮根了,享有自己的既得權益,法規也會保護他們的信賴。所以,法律並不會強制他們辭職或調職,那樣太不公平了。它只溫和地規定,在長官任期內,這位親屬不得陞遷,這是一種很平衡的處理方式。選項 (C) 提到的「3 個月內應辭職」是完全沒有法源依據的,也和法律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相違背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任用迴避
💡 機關長官於任用親屬時,應遵守特定親等範圍內之迴避規範。
比較維度 長官接任後(擬任用) VS 長官接任前(已任用)
任用資格 絕對禁止任用 得予繼續任用
職務變動 不適用(不得進用) 不得辦理陞遷或調動
法規要求 違反者任用無效 無須辭職或調任
💬任用法對親屬迴避採「禁止新進、容許留任、凍結陞遷」之原則。
🧠 記憶技巧:配偶三親等、接任前留任、任內不陞遷。
⚠️ 常見陷阱:常誤導學生認為長官上任後,既有的親屬員工必須「強迫辭職或調離」,實際上法律允許留任,但限制其陞遷權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服務法之迴避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與實務:甄補、陞遷限制及相關規定
查看更多「[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