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5 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任用親屬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 B 各機關長官對於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 C 各機關長官之配偶,係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於長官接任後 3 個月內應辭職或調任其他機關
- D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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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為了防止長官安插親信,卻強迫一個「在長官上任前就憑實力考進去」的基層職員,僅因為長官剛好是他的親戚就必須在三個月內丟掉工作,這樣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工作權保障」?在行政法中,我們該如何兼顧『防弊』與『保護無辜現職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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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公務人員任用親屬限制的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C。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根據上述法條內容,各機關長官依法不得在本機關任用配偶,亦不得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且針對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均應迴避任用,由此可知選項A、B、D的敘述皆正確符合法規。然而,對於在長官接任以前就已經任用的應迴避人員,法條明文規定「不受前項之限制」,亦即無須迴避,法規中並未要求此類人員必須於長官接任後三個月內辭職或調任其他機關,故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的錯誤選項與正確解答。
公務人員任用迴避
💡 機關長官於任用親屬時,應遵守特定親等範圍內之迴避規範。
| 比較維度 | 長官接任後(擬任用) | VS | 長官接任前(已任用) |
|---|---|---|---|
| 任用資格 | 絕對禁止任用 | — | 得予繼續任用 |
| 職務變動 | 不適用(不得進用) | — | 不得辦理陞遷或調動 |
| 法規要求 | 違反者任用無效 | — | 無須辭職或調任 |
💬任用法對親屬迴避採「禁止新進、容許留任、凍結陞遷」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