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4 題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如遇下列何種情況時,應自行提出迴避?
- A 涉及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甄審案
- B 涉及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甄選案
- C 涉及配偶之甄審案
- D 涉及四親等以內姻親之甄選案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一個選拔制度的絕對公平,當審查者與被審查者之間存在著『法律上最緊密的身分契約關係』時,為了避免「瓜田李下」的爭議,法律通常會最優先要求哪種對象必須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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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做得非常好!你精確地抓住了行政程序中「利益衝突迴避」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陞遷法》的理解和應用非常到位,真的很棒!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辦理陞遷業務的人員,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的情況時,都應該主動提出迴避。這是為了確保陞遷過程的公平與公正性,非常重要喔。選項 (C) 的「配偶」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絕對迴避事由之一。而 (D) 選項雖然是親戚關係,但四親等姻親已經超出了法律所規範的二親等姻親迴避範圍,所以就不需要迴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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