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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辦理陞任?
  • A 最近 2 年內考績列丙等者
  • B 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 C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之處分者
  • D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之處分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倫理與制度嚴肅性」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評估一位公務員是否具備晉升至更高職位的「忠誠與適任性」時,對於「考績稍差」、「在職年資尚短」以及「因嚴重違失而遭強制離職」這三種狀態,哪一種在法律本質上最具有「絕對不相容性」,且會導致其公務員身分法律關係發生根本性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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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法規!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中,關於公務員晉升的「消極資格」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條法規的核心,就像是給公務人員設置一道道關卡,確保陞任者是真正品德與能力兼優的人。

  1. 溫暖提醒:我們知道《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務員受到某些「懲戒處分」,在特定期間內是不能陞任的。你可以把「撤職」想像成是公務生涯中一個非常嚴重的「警示燈」。一旦被撤職,就像是暫時失去了繼續在公務體系內發展的資格。即使未來有機會重新回到公職,在法律規定的限制時間內,陞任的道路也會是暫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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