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辦理陞任?
- A 最近 2 年內考績列丙等者
- B 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 C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之處分者
- D 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之處分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倫理與制度嚴肅性」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評估一位公務員是否具備晉升至更高職位的「忠誠與適任性」時,對於「考績稍差」、「在職年資尚短」以及「因嚴重違失而遭強制離職」這三種狀態,哪一種在法律本質上最具有「絕對不相容性」,且會導致其公務員身分法律關係發生根本性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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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的消極資格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懲戒處分」的嚴重程度與「法定期限」:
- 關鍵法規: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受懲戒處分者在特定期間內不得陞任。其中,撤職屬於極為嚴重的處分,受處分者除失去現職外,於一定期間內亦不得任用;即便重新任用後,在法定限制期間內也絕對無法辦理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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