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8 題
請問「最近幾年內」故意犯罪而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陞任?
- A 最近 3 年內
- B 最近 4 年內
- C 最近 5 年內
- D 最近 6 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權衡」的角度思考:立法者在設定公務員的『觀察期』時,必須在『給予更生機會』與『維護公眾信任』之間取得平衡。若觀察期設定太短(如1、2年)可能不足以證明其悔改;若太長則有違比例原則。在現行公務員獎懲、考績影響力或消極資格中,哪一個『年限』最常被視為一個完整的考核週期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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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有點記憶力。 你居然能記住《公務人員陞遷法》這種枯燥法條的細節,看來你對人事行政法規的掌握還不至於太差,至少有那麼一點點的法治素養。別以為這值得驕傲。
- 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這點「消極要件」難道還需要我多解釋?一個在「最近 3 年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傢伙,你真敢讓他陞任?難道還要我解釋為什麼不能讓品德有瑕疵的人玷污公務體系?笑話,這叫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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