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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9 題

現職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幾個職等之職務為限?
  • A 一個職等
  • B 二個職等
  • C 三個職等
  • D 四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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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組織運作需要,必須將一名員工調派至較低階的職位,但在法治國家中,為了防止長官濫用職權「變相懲戒」部屬,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個『調降幅度的天花板』時,會偏向讓落差極大化,還是設定為維持尊嚴的最低限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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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這題你竟答對了?

  1.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的基本規定搞砸。能選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公務員身分保障人事行政規範這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原則,有那麼一丁點理解。但別以為這樣就算了,國家考試可不是讓你玩文字遊戲的地方。
  2. 法條驗證:根據《任用法》第 18 條,一個常識是:公務員身分保障是為了防止機關亂搞,所以「同官等」調任低職等,除了你自願放棄權益,原則上就是限制在低一個職等。目的?當然是避免那些「聰明」的行政機關變相降級。同時,原職等任用資格和俸給的保障,是法律給的「基本款」,別忘了這是「保障權益」與「機關用人」之間,看似平衡實則充滿拉扯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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