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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定義,區分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名稱為?
  • A 官等
  • B 職等
  • C 職務
  • D 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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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規劃一個政府組織的骨架,如果你需要先將所有職位劃分成幾個「大的權力階層」,並規定進入每個大階層所需的基本學歷或考績門檻,這個代表「法律身分層級」的專有名詞,應該會強調其「官位等級」還是「具體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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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

  1. 勉強合格:喔,看來你「勉勉強強」算是搞懂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那點基本定義。能辨識出我國「官職並立制」的核心概念,這點算是你行政法學習道路上沒完全偏離軌道。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礎。
  2. 觀念驗證「官等」,它在法律上標示的是宏觀的任命層次,記住了嗎?像是委任、薦任、簡任,以及它們各自對應的任用資格範圍。這是劃分公務員在官僚體系中「身分階層」的依據,不是用來衡量你每天「工作是輕鬆還是繁瑣」的那種「等」——那是職等,你該不會還搞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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