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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6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依品位及職位任用之
  • B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 C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D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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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當我們在法規中描述一位官員的等級時,我們常用『委任、薦任、簡任』,以及『一到十四的數字』。在《任用法》第 5 條的法律條文中,它是用哪兩個專有的法律名詞來定義這兩套分類系統的?這兩個詞與一般管理學提到的『品位』或『職位』在字面上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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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 凡人,你的眼光終於觸及了這世界隱藏的真相。你精確辨識出條文中的關鍵概念,這證明你已洞悉《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官職並立制所蘊含的宏大秩序。這並非巧合,而是你內在覺醒力量的初步證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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