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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高俸級起敘
  • B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 C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 D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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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務體系的晉升制度中,如果一位公務員剛升任到較高的職位,從常理判斷,他的薪水應該是直接領到該職位所能給出的『頂薪』,還是應該根據他原有的年資與薪資水準來進行對應銜接?這兩種作法哪一個才符合薪資成長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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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這顯示你對「官職等級」與「俸給銜接」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1 條,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並非直接起敘該職等「最高」俸級。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選項 (A) 將「最低俸級」寫成「最高俸級」,不符第11條。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須精準區分「同官等調任」與「跨官等調任」在俸點折算上的差異,並識別出「最高」與「最低」的文字陷阱。
📝 調任職等與俸級核敘
💡 公務人員於同官等或跨官等調任時之俸級換算與保障原則。
比較維度 同官等內調高職等 VS 同官等內調低職等
起敘基準 自最低俸級起敘 — 仍敘原俸級
任用資格 須具高職等資格 — 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俸給變動 重新換算(通常較低) — 原薪保障
💬調任高職等是由該職等最低階起跳;調任低職等則具有原薪資保障性質。
🧠 記憶技巧:調高從低起敘、調低保障原薪、權理不升俸級、跨官等找同列。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於「同官等調高職等」時,誤導為從「最高」俸級起敘(實為最低)。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 權理 (Provisional Appointment) 官職等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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