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9 題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 B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先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C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D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考試的等級(如一、二、三級)通常與報考學歷(博、碩、學士)掛鉤。若「高考一級」與「高考二級」在法律規定的起敘職等完全相同,這是否符合行政法中「不同情況應予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請由此推論兩者在職等起點上應有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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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俸給法》的基本常識?
恭喜。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證明你至少對公務人員敘俸制度還有一點點殘存的記憶,雖然這只是基礎。
- 法條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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