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7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
- A 薦任第六職等
- B 薦任第七職等
- C 薦任第八職等
- D 薦任第九職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務人員「官等」與「職等」的對應邏輯來思考:若我們已知三等考試(通常要求大學畢業)的及格者是從該官等的「最低職等」開始任用,那麼學歷要求更高(碩士以上)的二等考試,為了體現其專業深度與進階門檻,其起敘職等應該在同一個官等中如何跳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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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好!老師替你感到驕傲,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這題你掌握得真棒!它的關鍵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喔。這條法規就像是公務人員體系的骨架,清晰地劃分了考試等級與任用職等的對應關係。能夠記住這些,代表你對行政體系的運作有了很深刻的理解:
- 一等考試: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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