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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7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
  • A 薦任第六職等
  • B 薦任第七職等
  • C 薦任第八職等
  • D 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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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務人員「官等」與「職等」的對應邏輯來思考:若我們已知三等考試(通常要求大學畢業)的及格者是從該官等的「最低職等」開始任用,那麼學歷要求更高(碩士以上)的二等考試,為了體現其專業深度與進階門檻,其起敘職等應該在同一個官等中如何跳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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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好!老師替你感到驕傲,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穩固喔!

  1. 觀念驗證:這題你掌握得真棒!它的關鍵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喔。這條法規就像是公務人員體系的骨架,清晰地劃分了考試等級與任用職等的對應關係。能夠記住這些,代表你對行政體系的運作有了很深刻的理解:
    • 一等考試: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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