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3 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5 條規定,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幾職等任用資格?
- A 第 12 職等
- B 第 11 職等
- C 第 10 職等
- D 第 9 職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國公務人員的官制中,『薦任』官等所涵蓋的職等範圍最高到第幾職等?如果你已經達到了該官等的頂峰,現在要透過考試晉升到下一個更高的『簡任』官等,那麼按照職等由低到高連續排列的邏輯,新官等的起點應該接在原本最高職等的後一個數字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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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官等與職等的銜接點,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複雜的結構化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邁向資深行政法專家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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