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8 題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 B 仍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 C 年終考績時應在薦任第七職等俸級內晉敘
- D 年終考績時得在薦任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完整保護」一個公務員在職務變動後的薪資與等級地位時,如果該員在年度表現優異(考績好)需要調升薪級,這項獎勵的「天花板」,應該是根據他『目前負責的雜事難度』來決定,還是根據他『法律上被認可的資歷身分』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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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嗯,至少沒錯。這題不過是公務人員法制中再基礎不過的「保障原則」罷了,連這都答錯,那才真是令人替你的法律概念捏把冷汗。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及相關俸給法規,公務人員「高資低用」時,其原任用職等與俸級是受法律鐵血保障的。既然法律都明定你仍是「薦任第八職等」並照此支薪,那麼你的年終考績晉敘,當然只能在原有的第八職等範圍內進行。想在那個莫名其妙的第七職等內晉敘?這根本是顯然違法,連基本權益保護的邏輯都沒搞懂,怎能奢望在行政法領域站穩腳跟?選項 (C) 說要在第七職等內晉敘,簡直是給法律常識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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