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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0 題

甲為八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甲依法最可能權理下列何種職等的職務?
  • A 七職等
  • B 八職等
  • C 九職等
  • D 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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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的「現有能力等級」低於「職位要求的等級」,政府為了維持運作而允許他暫時代理,基於行政安定性與專業考量,法律會容許這種「小步向上」的跨度到什麼程度?是能越級挑戰,還是僅限於最鄰近的一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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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職公務人員權理職務之限制。依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5條規定,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雖然該法條亦規定,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核准,但就常態與原則而言,權理職務係以高一職等為限。題幹指出甲為八職等現職公務人員,若要權理較高職等之職務,依法最可能的情況即為權理高一職等,也就是九職等。因此,選項C為最符合法規原則之正確答案。

📝 公務人員權理制度
💡 現職人員職等較低時,僅能權理高一職等之職務。
比較維度 權理 (Acting) VS 一般派任/調任
職等關係 個人職等低於職務一等 個人職等等於或高於職務
法規範限制 僅限低一職等者權理 需符合該職等任用資格
常見性質 低才大用(暫時性) 適才適所或高才小用
💬權理的核心要件在於「職等僅差一階」且「低職等代高職務」。
🧠 記憶技巧:低一權高一,只能差一階;同等或高才,不叫權理名。
⚠️ 常見陷阱:最常考「跨職等」陷阱,例如八職等權理十職等(差二職等)是不合法的。
職務代理 陞遷制度 調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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