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0 題
甲為八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甲依法最可能權理下列何種職等的職務?
- A 七職等
- B 八職等
- C 九職等
- D 十職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的「現有能力等級」低於「職位要求的等級」,政府為了維持運作而允許他暫時代理,基於行政安定性與專業考量,法律會容許這種「小步向上」的跨度到什麼程度?是能越級挑戰,還是僅限於最鄰近的一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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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職公務人員權理職務之限制。依據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5條規定,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雖然該法條亦規定,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核准,但就常態與原則而言,權理職務係以高一職等為限。題幹指出甲為八職等現職公務人員,若要權理較高職等之職務,依法最可能的情況即為權理高一職等,也就是九職等。因此,選項C為最符合法規原則之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權理制度
💡 現職人員職等較低時,僅能權理高一職等之職務。
| 比較維度 | 權理 (Acting) | VS | 一般派任/調任 |
|---|---|---|---|
| 職等關係 | 個人職等低於職務一等 | — | 個人職等等於或高於職務 |
| 法規範限制 | 僅限低一職等者權理 | — | 需符合該職等任用資格 |
| 常見性質 | 低才大用(暫時性) | — | 適才適所或高才小用 |
💬權理的核心要件在於「職等僅差一階」且「低職等代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