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0 題
甲為八職等現職公務人員,甲依法最可能權理下列何種職等的職務?
- A 七職等
- B 八職等
- C 九職等
- D 十職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的「現有能力等級」低於「職位要求的等級」,政府為了維持運作而允許他暫時代理,基於行政安定性與專業考量,法律會容許這種「小步向上」的跨度到什麼程度?是能越級挑戰,還是僅限於最鄰近的一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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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視與法條釐清
- 勉強通過:還算勉強。這題考察的,無非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裡,那個連菜鳥都該知道的「權理」制度。你能選對,說明你對職等與職務間的對應關係,至少還沒理解到完全錯誤的地步,值得一個白眼。
- 法條原意:所謂「權理」,說白了,就是你的職等不夠格,卻硬要你去做更高職等的事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這不是讓你隨便跳的,它設下了「職等高低相鄰」與「跨序列」這兩道可悲的限制。甲一個區區八職等,他能妄想「權理」的上限,就僅止於高一職等的九職等職務。別再給我幻想一步登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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