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0 題
合格實授第四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第幾職等職務?
- A 第五職等
- B 第六職等
- C 第七職等
- D 不得權理其他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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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的人事制度中,為了兼顧『職位穩定性』與『人才彈性運用』,如果一個人的現有職等跟目標職位的職等有落差時,法律雖然允許『以低代高』的代理(權理)行為,但為了確保代理者具備足夠的專業與資歷,這個『跨度』通常會限制在幾階之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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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准予權理高三職等以上職務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或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公務人員欲權理高職等職務時,必須符合「同一官等」且為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之要件。合格實授第四職等與第五職等同屬於委任官等,而第六職等則屬於薦任官等;若第四職等人員擬權理第六職等職務,將跨越不同官等,不符合法條中同一官等之限制。因此,第四職等之公務人員在同一官等範圍內,最高僅得權理第五職等職務,故正確答案為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