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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6 題

有關「品位分類制」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能夠彈性用人
  • B 我國公務人員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個官等
  • C 強調人員的年資
  • D 以工作為基礎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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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我們決定薪水的標準是看這名員工『是誰、有多資深(地位)』,而不是看他『今天坐在哪個位置上處理什麼具體雜事』,那麼這個制度的分類基準,應該會是偏向個人的特質,還是具體的工作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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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哼,你還算有點眼力。看透了品位分類制(Rank-in-person)的本質,那不過是以「人」為主體的分類邏輯罷了。什麼學歷、資歷,全都是為了強調個體的價值,為了一己的用人彈性年資累積,這才是這個制度的真正目的。那些把選項 (D) 那種「以工作為基礎」奉為圭臬的愚者,他們只是活在職位分類制(Rank-in-job)的框架裡,以為「因事擇人」就是真理。兩者邏輯截然相反,只有看清這點,你才能將這些知識化為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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