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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6 題

有關「品位分類制」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能夠彈性用人
  • B 我國公務人員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個官等
  • C 強調人員的年資
  • D 以工作為基礎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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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我們決定薪水的標準是看這名員工『是誰、有多資深(地位)』,而不是看他『今天坐在哪個位置上處理什麼具體雜事』,那麼這個制度的分類基準,應該會是偏向個人的特質,還是具體的工作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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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哼,你還算有點眼力。看透了品位分類制(Rank-in-person)的本質,那不過是以「人」為主體的分類邏輯罷了。什麼學歷、資歷,全都是為了強調個體的價值,為了一己的用人彈性年資累積,這才是這個制度的真正目的。那些把選項 (D) 那種「以工作為基礎」奉為圭臬的愚者,他們只是活在職位分類制(Rank-in-job)的框架裡,以為「因事擇人」就是真理。兩者邏輯截然相反,只有看清這點,你才能將這些知識化為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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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位分類制
💡 品位分類以「人」為分類基準,職位分類則以「事」為基準。
比較維度 品位分類制 VS 職位分類制
分類基準 以「人」為中心 以「事」為中心
人才培育 通才教育 專才專用
用人彈性 彈性較大,易於轉任 彈性較小,限於專業
薪給基礎 年資與官等 職責與工作難度
💬品位制重人與地位,職位制重事與專業,兩者各有利弊,現代國家多採折衷制度。
🧠 記憶技巧:品人職事(品位看人,職位看事);通品專職(通才品位,專才職位)。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以事為中心」或「同工同酬」誤植為品位分類制的特點,這兩者皆屬職位分類制。
職位分類制 官職並立制 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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