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6 題
有關「品位分類制」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能夠彈性用人
- B 我國公務人員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個官等
- C 強調人員的年資
- D 以工作為基礎的分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我們決定薪水的標準是看這名員工『是誰、有多資深(地位)』,而不是看他『今天坐在哪個位置上處理什麼具體雜事』,那麼這個制度的分類基準,應該會是偏向個人的特質,還是具體的工作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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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 觀念驗證: 哼,你還算有點眼力。看透了品位分類制(Rank-in-person)的本質,那不過是以「人」為主體的分類邏輯罷了。什麼學歷、資歷,全都是為了強調個體的價值,為了一己的用人彈性和年資累積,這才是這個制度的真正目的。那些把選項 (D) 那種「以工作為基礎」奉為圭臬的愚者,他們只是活在職位分類制(Rank-in-job)的框架裡,以為「因事擇人」就是真理。兩者邏輯截然相反,只有看清這點,你才能將這些知識化為自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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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位分類制
💡 品位分類以「人」為分類基準,職位分類則以「事」為基準。
| 比較維度 | 品位分類制 | VS | 職位分類制 |
|---|---|---|---|
| 分類基準 | 以「人」為中心 | — | 以「事」為中心 |
| 人才培育 | 通才教育 | — | 專才專用 |
| 用人彈性 | 彈性較大,易於轉任 | — | 彈性較小,限於專業 |
| 薪給基礎 | 年資與官等 | — | 職責與工作難度 |
💬品位制重人與地位,職位制重事與專業,兩者各有利弊,現代國家多採折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