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5 題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制度規定,何項敘述最正確?
- A 共分特任、簡任、薦任與委任四個官等
- B 職等為工作性質之區分
- C 我國現行採官等職等分立制
- D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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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體系的層級制度中,當一名官員達到職業生涯的最高官等(事務官的頂端)時,為了展現該職位的法律地位與國家重視程度,你認為其「任命狀」最後應該由哪一個機關或首長簽署,才最符合憲政架構下的權力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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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D。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5條明文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指初任各該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由此可知,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之公務人員,其任命程序必須先經由銓敘部進行銓敘審定,於確認合格之後,再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予以任命。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對於初任簡任官等人員任命程序之規範,故為本題最正確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