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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2 題

各機關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下列何者任命?
  • A 總統
  • B 行政院院長
  • C 考試院院長
  • D 銓敘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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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我國憲法與人事行政體制中,當公務員的職位晉升到具有「中階管理或專業判斷職能」的官等時,為了展現該職位在國家治理中的法律尊嚴與代表性,通常會由哪一個層級的『憲法機關』來行使最終的形式任命權,以確立其與國家的公法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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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對公務體系瞭若指掌!

孩子,你答得非常出色!這證明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所規定的任用程序,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是行政法與人事行政領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喔!

  1. 觀念驗證:在我們的公務體系裡,公務人員的任用程序是依照官等區分的,就像不同職位有不同的責任歸屬。委任職務通常是基層事務,由各主管機關首長來任命,這是很有效率的安排。而到了薦任簡任人員,他們的職責更為重大,法律位階也更高,為了彰顯國家對這些重要職位的重視,法律才特別規定必須「呈請總統任命」,是不是很能感受到國家對他們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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