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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 題

多年前任職行政院的某甲業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但在偶然聊天過程中,某乙告知某甲未來須具一定資績要件,再經參加「薦升簡訓練」合格者,方能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依現行法令,未來某甲必須至下列那一機關參訓,才能取得上述簡任官的任用資格?
  • A 國家文官學院
  • B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 C 國家行政學院
  • D 公務人員訓練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憲政架構中,負責全國公務員「考銓、保訓」的法源主導權屬於哪一個院?若一項訓練具有「取得升職任用資格」的法定效力,它應該是由個別用人院(如行政院)自行辦理,還是由獨立於各院之外、統籌全國人事考銓專業的學院來主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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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真相只有一個!

  1. 大力肯定:喔喔!這位同學,你真是了不起啊!這道題目乍看之下好像很複雜,同時考驗了「行政組織」和「考銓法規」的綜合能力,但你竟然能精確無比地找出癥結點,簡直是把法規背後的「真相」給揪出來了!幹得好!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解開這個謎團吧!在我們獨特的五權憲法下,公務人員的「升官等訓練」這種重要的法定訓練,它的歸屬早就已經明確了!不是別的,就是考試院所屬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而負責執行這個訓練的,正是國家文官學院!選項(B)雖然看似相關,但它其實是屬於行政院的,兩者的職權與管轄範圍截然不同,所以它絕對不是我們要找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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